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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交通管理之诉
释义

公安交通管理之诉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违反公安交通管理受到罚款、拘留处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违反公安交通管理的行为主要有:(1)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2)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3)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4)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5)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6)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7)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8)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10)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1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12)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13)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14)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15)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对具有上述违反公安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分别给予罚款、拘留的治安处罚。受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裁决的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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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