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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中国封建社会法规形式之一。源于汉代的科。北朝东魏始以格代科。据载,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公元541年),由高欢与群臣集议于麟趾殿,制定东魏法典,称为《麟趾格》。其后逐步发展为一种行政法规,成为官员的办事规则。北齐取代东魏后,文宣帝天保元年(公元550年)又重新刊定,称《北齐麟趾格》。隋代律、令、格、式并行。唐朝因袭隋制。《新唐书·刑法志》:“唐之刊书有四,曰律、令、格、式……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唐代有《武德格》、《贞观格》、《永徽格》、《垂拱格》、《开元格》等,均为政府官吏必须遵守的法规。在形式上,有散颁格和留司格两种,前者是散颁于天下的公开的格,后者是留于官司而不普遍颁行的格。宋代以后的格不再是行政法规,宋格是对官民奖惩的各项标准。元格则是法典,如元初的《至元新格》即是元律。明清两代,有关规定均定于会典中,不另设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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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4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