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格列西昂 |
释义 | 1090—1159Gratian十二世纪寺院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波伦亚的传教士。1140年左右,格利西昂为了适应罗马教会模仿罗马帝国,力图将教会法当成罗马法化身的需要,便把九世纪以来的教会法令(包括主要教令、罗马教皇命令、世界性宗教会议决议)编纂成《教令》。其目的在于给教皇的无上权力寻找法律根据,并渲染教皇是法律渊源的观念。寺院法学派在法理方面多抄袭古罗马斯多噶学派法律思想家和圣奥古斯丁的,如说私有财产、政权、奴隶制等不是来自然法而是因人性堕落引起的。他们把法律分成自然法和人定法两大类。自然法就是神法。人定法包括万民法和市民法;人定法不论成文与否,都是习惯法。这些法律观点,后来由圣托马斯·阿奎那加以继承和发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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