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
释义 | ❶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1932年6月至1948年4月间掌握除政务官以外一切公职人员惩戒的机关。委员会分中央和地方两种。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于1932年6月成立,由委员长、委员9~11人组成,其中3~5人必须是曾充任过简任法官。委员除年满30岁,对政治、法律有深入研究外,还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才能充任:第一,曾在国民政府统治下任简任职公务员2年以上或荐任职5年以上。第二,对国民党有特殊勋劳或致力“革命”10年以上。委员会负责全国荐任职以上公务员及中央各机关委任职公务员的惩戒。委员长有司法院副院长兼任,综理委员会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对于惩戒事件,得审查进行程序,但不能干涉惩戒。审议惩戒事件,应有委员7人以上出席。由委员长指定1人为主席。委员会内设秘书、书记厅及会计、统计、人事三室。书记厅置书记官长、书记官,各室置主任1人,分管各项具体工作。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分设在各省及行政院直辖市,由委员长,委员7~9人组成,负责各该省市委任职公务员的惩戒。委员会由各省高等法院院长兼任,各市由高等法院分院或地方法院院长兼任。委员由各省司法院就高等法院庭长及推事遴选3~5人,其余就省政府各厅、处现任的荐任职公务员中遴派,各市得遴派高等法院分院或地方法院庭长及推事兼任。对惩戒事件,应有委员5人以上出席、由委员长指定1人为主席,进行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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