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书侍御史官名。亦称“执书侍御史”。汉宣帝常于每年秋季亲自前往宣室决狱,命侍御史二人持法律文籍随侍,治书侍御史之职即起源于此。东汉亦置二人,选明法律者任之,“凡天下诸谳疑事,掌以法律当其是非。”历代沿置。三国曹魏以治书侍御史掌律令,南朝各代以其掌举劾。又魏、晋、南朝时,并以治书侍御史分统侍御史。北魏时,以其“掌纠禁内朝会失时、服章违错;饷宴、会见悉所监之。”北周改称“司宪上士”。至隋代复称治书侍御史。隋因避杨忠之讳,不设“御史中丞”,以其兼“中丞”之任。唐高宗李治时,因避讳,废“治书侍御史”之名,改称“御史中丞”。元代复置,掌纠察百官。明太祖洪武九年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