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居住在本民族国家组织之外的或在苏联境内没有自己国家组织的苏联公民自由民族发展的法律 |
释义 | 1990年4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三次例会通过,5日7日(公布之日)生效。除序言外,共6篇21条。主要内容:(1)禁止按照民族、语言、居住的时间和地点、职业的种类和性质、宗教信仰等情况限制苏联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证居住在本民族国家组织之外的或在苏联境内没有自己国家组织的苏联公民和其他苏联公民一样享有法律上的平等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的平等机会。(2)联盟国家在保障各民族和民族集团公民权利方面的权限是:规定各民族行政区域单位法律地位的一般原则;协调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国家机关,苏联各部、国家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在解决极其重要的、涉及各民族和民族集团公民利益的经济发展问题和社会文化建设问题方面的相互关系;为少数民族和民族集团建立全苏性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基金。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在保障各民族和民族集团公民权利方面的权限是:创造条件,在中小学用本民族语言授课,发展民族文化;为企业、机构和组织培养民族干部;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集团的居住环境;为少数民族和民族集团建立本共和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基金等。(3)居住在本民族国家组织之外的或在苏联境内没有其国家组织的苏联公民,有权向法院控告国家管理机关和公职人员侵犯其自由民族发展权的行为。此类控告由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州级法院审理。在没有州的建制的加盟共和国里,由区(市)人民法院审理。制定本法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民族关系的和谐,满足每个民族或民族集团的特殊利益,在族际交往中确立互相尊重和社会主义、国际主义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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