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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羁押期限
释义

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限制人犯人身自由在时间上的法律要求。一般从拘留、逮捕开始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为止。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正在被羁押的,(1)侦查期限经延长后最长可达5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经延长可达2个半月。(3)不论是退回补充侦查还是自行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4)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期限经延长后均可达2个半月。(5)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补充侦查,重新计算侦查期限。(6)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7)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8)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9)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明确规定羁押期限,既可以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又能够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羁押不是刑罚,但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羁押时间应按规定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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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