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诉讼权利行政诉讼中,法律赋予被告维护公共权力和利益的手段。被告的诉讼权利不同于被告享有的具体行政权力,后者是指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行使的职权,通常表现为为相对人设定某项权利义务等。被告是代表国家进行管理,因而只享有法定权力,而无自己的法定利益。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❶平等权。 ❷上诉权。 ❸申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相对人起诉而停止执行。 ❺在一审程序结束前,行政机关有权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❻有权申请回避,对回避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 ❼有权同原告进行辩论。 ❽有权提供证据和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和诉讼保全。 ❾有权申请执行已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❿有权委托代理人。⑾经人民法院许可,有权查阅和摘抄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⑿有权撤回上诉等。由于各自所维护的利益不同,因而被告的诉讼权利与原告的诉讼权利不尽相同,如被告行政机关有权在一审程序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则无此项权利。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诉讼权利也不同于民事诉讼中被告的诉讼权利,后者维护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行政被告维护的是公共权力和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