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释义 | 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最古老的公约之一,签订于1883年,后经1900年、1911年、1925年、1934年、1967年和1979年多次修改。《公约》对一切国家开放,中国于1985年参加。《公约》的行政管理由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公约》适用于最广义的工业产权,不仅包括发明、商标、服务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也包括实用新型(“小专利”)商业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公约》的实质性条款主要为:(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共同规定。除每一缔约国必须遵守的规定外,《公约》给每一缔约国按照其自己的愿望在工业产权事务方面立法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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