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陕省苏区营业条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地方工农民主政府制定的工商业管理法规。宣布对于遵守苏维埃法令的中小商人,均准其营业自由,并予以法律保证。苏区行使货币为苏维埃工农银行的洋钞,一切商人不得拒绝使用。一切商店必须依法缴纳累进税。商店雇用店员学徒,必须执行劳动法。商人不得任意提高商品价格,群众必需的主要物品,由政府规定最高价格。商人对外贸易须到县区政府报告登记。苏区禁止入口的商品,都不得私自运进。凡非苏区商人与苏区贸易者,须先经苏区边境税务局检验准许。苏区内的工业企业,遵守上述规定,允许继续生产。如有怠工或无故关闭,政府即予没收。一切帝国主义或国民党企业,一律收归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