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司法审查制度
释义

司法审查制度

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法律命令等,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决的制度。以三权分立为基础。违宪审查制度的一种。由美国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创,也以美国为代表,其他国家均为效法美国。实行的有日本、菲律宾、埃及、阿根廷、巴西、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近70个国家。各国 (除美国外) 在宪法中对这一制度均有明确规定。大多数国家只有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少数国家 (如日本) 下级法院也拥有司法审查权。普通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通过审理具体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附带对该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命令等是否违宪进行审查。法院在判决中并不撤销或改变违宪的法律、命令,只是宣布该案件不适用违宪的规定。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大多数属于英美法系,因而其判决实际上具有一般效力。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2:5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