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的审判制度澳门实行葡萄牙共和国的三审终审的审判制度。澳门被视为葡萄牙的一个法区,所设法院是一审法院(初审法院)。二审须至里斯本中级法院,再上诉须至葡萄牙共和国最高法院。澳门的法院组织分为:刑事起诉法庭、法院、行政法院。刑事起诉法庭不是法院的一级审判机构,其职能是对犯重罪(2至8年刑期)的涉嫌犯进行侦讯,并作出是否有罪、可否保释的决定。刑事起诉法庭对涉嫌犯的预审分为两个程序:第一审程序:问卷(初讯)。目的是为了收集证据。第二审程序:庭审。目的是为了认定是否有罪。其做法相当于我国人民法院一审程序中的法庭审理。经庭讯认定有罪,将案卷移送检察官;若认定无罪,释放被告人。检察官对刑事起诉法庭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有罪、无罪、轻罪、重罪的决定。若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有罪,就将起诉书连同案卷一并退回刑事起诉法庭,由其移送法院。若涉嫌犯不服刑事起诉法庭的决定,可上诉至里斯本中级法院。澳门的法院和行政法院分别同我国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中的行政审判庭的职能很相似。见[澳门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