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八五七年墨西哥宪法 |
释义 | 1857年2月5日制宪会议通过,同年3月11日公布,施行至1917年。全文共8章120条。主要内容: (1) 墨西哥为代议制民主联邦共和政体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实行政教分离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各州拥有自己的宪法、政府、议会、司法机构,在联邦宪法下有权处理内部事务。(2) 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行使行政权,由间接、秘密投票选举产生,任期4年,有权批准、公布议会通过的法律,代表国家对外签约、宣战、媾和,任免行政官员,赦免罪犯,统率共和国武装力量等。(3) 议会行使立法权,实行一院制。议员须为非宗教界人士,按比例代表制普选产生(每4万居民选举1名议员),任期2年。议会有权接纳新州,制定、修改宪法和法律,选任最高法院法官,审批政府预算,监督政府工作等。(4) 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司法权,联邦最高法院由11名正式法官、4名候补法官、1名检察官和1名总检察长组成,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法官由议会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院长在总统缺位时有权代行总统职务。(5) 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受教育、劳动、请愿、集会、结社、人身、家庭、私有财产权、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平等地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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