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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八二四年墨西哥联邦宪法
释义

一八二四年墨西哥联邦宪法

墨西哥独立后正式生效的第一部宪法。1822年伊图尔比德帝国崩溃后,墨西哥政治舞台上出现了集权派和联邦派,前者主张政权集中,后者主张政治生活民主化。1823年5月议会提出制定新的宪法草案,废除君主政体,实行民议制共和政体,但由于两派斗争激烈,制宪工作无法正常进行。1824年伊图尔比德被处决后,议会才重新讨论宪法草案,并于10月3日通过,5日正式颁布。共7章171条。主要内容: (1) 实行共和政体和联邦制,整个共和国划分为19个州和5个地区。各州自选州长和地方议会。(2) 联邦政府的组成,按孟德斯鸠的理论设置三种传统的权力机关。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众议院议员间接选举产生,每8万居民产生1名,隔2年选举1次;参议员由各州立法会议推选,每州选2名,每隔2年改选一半。行政权由总统行使,任期4年,不得连任。设副总统,如总统不在职,则由1位副总统行使行政权。司法之最高权力属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由11名法官和1名检察长组成。(3)宗教方面,规定原则上继续将罗马天主教当作国教,禁止传播其他任何宗教,撤销宗教裁判所。(4) 关于公民权利,规定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这部宪法一直实行到1835年,对独立后的墨西哥确立其共和体制起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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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