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限期支付;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多支付补偿金。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50%以上、50%以下的标准多支付补偿金超过应付金额的100%,并应通过行政救济主张权利。 [操作指南]在实践中,应区分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不能混淆。你知道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