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 |
释义 | 1963年7月15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施行。适用于各种生产矽尘(含游离二氧化矽和结合二氧化矽的粉尘)的厂矿企业。分总的要求、矽尘作业工人的健康检查、矽肺的诊断、矽肺的治疗和疗养、矽肺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安置、卫生宣传教育、附则等七部分,共34条。该办法要求厂矿企业制定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计划,列入生产计划内贯彻执行。厂矿企业对未经就业健康检查者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录用。对从事矽尘作业的在职工人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矽肺的诊断标准分为正常、可疑矽肺、一期矽肺、二期矽肺、三期矽肺、矽肺合并结核等六类。省(自治区)、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别成立省(自治区)、市和企业的矽肺诊断指导小组,负责解决本地区、本企业诊断矽肺的疑难问题。矽肺患者的治疗、疗养应贯彻同思想工作结合、同生活规律化结合、同轻体力劳动相结合、同防痨结合、同药物治疗结合的综合措施原则。矽肺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安置应由企业的卫生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企业有关部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研究决定。矽肺患者的劳动能力分为正常范围、轻度减退、显著减退和丧失等4类。劳动能力在正常范围或轻度减退者,在调离矽尘作业后,可担任不重的体力劳动。劳动能力显著减退者,可担任很轻的工作,并适当地缩短工作时间。劳动能力丧失者,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作康复期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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