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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矿务章程
释义

矿务章程

清朝光绪末年颁布的一项关于矿产资源方面的经济法规。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国商品的大量涌入,列强也加紧了对中国矿产资源的掠夺,与此同时,中国的民族资本家等也加快了矿产方面的投资。正是在这一情况下,洋务派头面人物张之洞等人在光绪皇帝的最后几年连续上书请订“矿务章程”,因为“兴办矿务为大利所在,而措施失当亦贻害靡穷”(《农工商部等会秦核议矿务章程摺》)”。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十四日农工商部在原《矿务暂行章程》基础上,“遴委华洋各员购取英、美、德、法、奥、比利时、西班牙等国矿章,详加译录,咨送外务部交侍郎伍廷芳参酌编辑,该侍郎拟订程本,邮案来鄂经臣重加增订,书成后又派多员,并采取日本矿章细心参校,臣复加酌核,谨纂成中国矿务正章七十四款,附章七十三条。”(同上)《矿务章程》正章七十四款,共分十五章,次第为:总要、管理、旧商限制、新商限制、矿质分类、地权、以地作股、执照、矿界年租、矿税、矿商应遵之禁令、树木水道、外人合股、矿工、矿务警察,以及:附各国矿地限制备考。由于该《矿务章程》是在原《矿务暂行章程》和参酌东西各国矿章基础上订立,纂订章程时注意到:“于宽严操纵之处,条款繁简之中,必须体察情形,斟酌尽善始能通行无阻。而有事关华洋交涉者,尤宜审慎、周详”等,故而“章程”虽多有不当,但在当时仍不失为一部有价值的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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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