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芬兰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芬兰现行宪法。1919年7月17日议会颁布生效。全文共分11章95条。主要内容:(1)芬兰是独立的共和政体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议会议员代行。总统为国家元首和国防军最高统帅,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由选民选出的301名代表选举产生,任期6年,可连选连任,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向议会提出法案或提议对现行法律修改、解释或废止,审查政府提出的法案,批准、公布议会通过的法律,颁布法令,任命政府成员、驻外使节、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及法官、总检察长、司法总监、大主教、主教、大学校长,经议会同意与外国签约、宣战和媾和,经最高法院同意宣布特赦和减刑等。国务委员会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统任命的总理和各部部长等组成,集体对议会负责。(2)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立法权,议会采行一院制。议员共200名,须是年满20岁的芬兰公民,按比例代表制普选产生,任期4年。议会有权通过法案,解释、修改宪法和法律,审批国际协定草案、政府预算和决算,监督政府工作(对政府提出质询;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政府须辞职或由总统解散议会;对政府违法成员向高级弹劾法院提出弹劾控告)等。(3)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普通法院受理民事、刑事案件,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院长由总统任命。(4)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宗教信仰、传教、通讯秘密、受教育、私有财产权、年满18岁公民的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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