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弗格森 |
释义 | 1728——1816Adam Fergusen英国非理性主义政治法律思想家。著有《政治社会史》(1767)、《道德哲学》 (1772)、《罗马共和国的兴衰史》(1782)、《道德与政治学原理》(1782),颇负盛名,很快译成多国文字。他的宿命的自然主义和非理性主义观点,自成体系。弗格森不赞成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观。他认为,自然不仅包括山川湖海,也包括各种社会现象及与之相应的人们行为。研究人性,必须洞悉其事实怎样,即不是推想应该怎样。如,看重生命、趋乐避苦、友爱和仇恨、合群和纷争、平等和不平等,都是人性的表现和自然的。政治社会的变化是在自然规律的作用下,不知不觉达成自然的目的,人是莫能为力的。对于未来,人们的一举一动都是盲目的。最高明的政治家,也不知道其方案将把国家引向何种境地。没有一部宪法是根据各方的完全同意而制定的;没有一个政府是按照某一计划建立的。由此知道,国家绝非来自契约,政府也不是理论的产物。一切有赖于偶然。弗格森把社会也看作一种事实,即种种群体。社会的出现并不是人们事先认识到它的好处或习惯,而是本来就存在的或自然演化出来的。作为社会现象和社会工具的国家,其特质在于掌握权力的分配。国家起源于人性产生出来诸需要的现实。政体没有绝对的好坏,而是根据环境来确定,取决于人民及其领袖们的德行和风尚。政府的权力受自然的制约,有一定的范围,其目的表现在国防、司法与富裕三方面。它要承认人生来的不平等,但又给予每个人以平等发展的机会。弗格森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哲学的另一条脉络,是“冲突”论。万物都是冲突的,都来自冲突。在历史上,个人间、团体间、阶级间、教会间、民族间的对抗冲突,才使法律、政府、国家、道德、宗教等得以形成和巩固。例如,对外战争要求君主政体,基本财产的争夺要求奴隶制等等。自由的国家和良好的法律,都是不同派别利益斗争的均衡和结果。弗格森的理论体系中包含若干合理的成份,但又包含着自相矛盾的观点。或许正是这个原因,随着他的去世,其学说也很快地湮没无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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