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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
释义

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房地产法规。1949年6月20日公布。共6章21条。规定凡属下列房地产统由本会接收管理:国民党政府机关及其各部门以及四大家族、战争罪犯、首要反革命分子在本市的房地产;官僚资本在本市经营的房地产公司;国民党政府接收的日、德、逆、伪在本市之房地产。凡属下列房地产,概由房地产管理处暂行代管:凡逃亡之国民党政府公务人员之房地产无人经管者;国民党政府代管之汉奸在本市的房地产;外侨之房地产因原业主不在本市无人经管以致被人窃占者。各项公共房地产涉及人民权益者,应由产权关系人提出确实证据,向人民政府司法机关申请处理。凡经国民党官员强行霸占之市民房屋而由本会各部门接管者,经查明确实后,得准原业之具保领回管业。凡伪造证件企图侵占或冒领公共房地产者,经查明后得视情节轻重,交人民政府依法惩处。凡使用公共房地产之市民,应于期限内向房地产管理处自行登记,其逾期不报企图隐匿者,一经查出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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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