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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战时船舶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战时船舶管理暂行办法》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交通管理法规。1949年6月1日公布。规定凡本国船舶向本市航运处航政局申请注册,经核准发给规定旗号,准在本埠进出行驶。凡以本埠为船籍的本国轮船,未经申请核准者,不准调离本埠。凡被许可进出本埠的船舶,须遵守下列规定:(1)以载运货物及旅客为限,不得装运违禁品。(2)进出本埠时,必须悬挂规定的旗帜及绿色灯号,其他航行灯号仍照原规定施用。(3)船员登陆时,须经船长签证,并随身携带本人海员手册或其他证件。登陆后应遵守政府法令,不得有走私或其他违法行为。船舶管理之检查事项依下列规定执行:(1)进出口货物之许可检查报税,依军管会江海关之规定办理。(2)旅客之检查,由本市军警机关执行。(3)轮船之检查,引水及船员管理,由航政局办理。(4)疾疫之检查,由海口防疫所办理。引水人及高级船员之管理雇用依下列规定执行:(1)引水人及船员持有证书及手册,向航政局加盖关防。(2)引水人及高级船员之执业,暂以领有原证书及手册而仍在原岗位者为限。(3)凡行驶本港及淞汉区之船只,必须申请持有原证书及手册之引水人,以策安全。(4)各船只申请引水人,均须径向区引水公会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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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