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沃尔特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上沃尔特共和国在1984年8月4日改国名为布基纳法索以前,共制定过4部宪法。第一部宪法于1959年3月19日颁布。主要内容:上沃尔特为“民主的、一体、不可分割的共和国”,隶属于法兰西共同体;政府总理由立法议会议长指派,并经议会以过半数通过。第二部宪法于1960年11月30日颁布,1966年1月3日废除。主要内容:上沃尔特为“独立的、主权的共和国”;实行总统制;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总统独掌执法大权和负责任免政府成员;总统职务空缺时,由国民议会议长替代其职。第三部宪法于1970年6月14日颁布,于1974年1月废除。主要内容:总统由全民普选产生,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次;政府总理由总统提名,国民议会通过;内阁成员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军队必须参与国家生活,军人应占政府成员的1/3;总统由军衔最高的军人担任,为军队最高统帅。第四部宪法于1977年11月24日颁布,于1980年11月被泽博政权取缔。主要内容是:上沃尔特为“民主的、世俗的、社会的共和国”;承认多党制,但只允许3个政党存在和参加竞选;总统是国家统一的象征,在其任期内,不是某一党派的领导成员;总统有权解散议会、修改宪法、指定总理、批准国际条约和协定;总统候选人必须年满40岁;总统任期5年,不得连任2次以上;总统临时不能视事,由总理代行其职;总统逝世、辞职或因故缺位,由议长任代理总统,并须在空缺15天内选出新总统;军人入阁必须首先离开军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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