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剥夺deprivation of nationality由于某种行为而被剥夺去国籍。许多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剥夺的理由可以是未经本国准许而在外国政府服务或服兵役,在外国参加政治选举,对本国作叛卖行为,叛逃本国军队,在申请入籍时作虚假陈述,在外国长期居住,以及在外国入籍等。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5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之国籍不容无理剥夺”。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仅对于国籍剥夺加以一些限制,但《公约》第9条规定:“缔约国不得根据种族、人种、宗教或政治理由而剥夺任何人或任何一类人的国籍。”因此,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以种族或政治理由大批地剥夺其国民的国籍,是违反国际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