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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释义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1987年8月15日起施行。共5章34条。第1章,总则。包括《暂行规定》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第2章,调解和仲裁机构。规定了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办事机构;仲裁迥避制度。第3章,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规定了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和原则;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仲裁的原则、时效、案件管辖和仲裁收费等。第4章,罚则。对当事人干扰调解、仲裁活动的处理和处理劳动争议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暂行规定》第5章,附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适用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是否适用本《暂行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可以比照《暂行规定》执行等。《暂行规定》是一部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规,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法定程序制度的重新确立,对于健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妥善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党的生产、生活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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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