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籍法(中国) |
释义 | 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建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国籍法。共17条,主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的原则和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原则。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只要是中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在中国的、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但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者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本法体现出四项原则:(1)在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原则;(4)男女平等原则。中国历史上曾颁布过三部国籍法:(1)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2)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民国三年修正国籍法》;(3)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颁布的《民国十八年修订国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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