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籍的规则 |
释义 | Rules on nalionality国际法研究院1928年8月28日通过的决议。《规则》规定:(1)任何国家在取得或丧失国籍方面均不得实施有双重国籍或无国籍的结果的规则。(2)任何人未取得外国国籍,就不得丧其原来国籍。(3)倘若具有居住国国籍,未经本人申请就不得取得外国国籍;在某项协议规定期限内,一个人保留居住国国籍,并保留其国籍选择权。(4)夫为外国人者,应允许妻在取得夫的国籍前保留该国国籍;夫的本国法允许妻取得夫之国籍时,妻的本国法不再保留其该国国籍,除非妻明示请求保留其原国籍。(5)父母不具同一国籍者,其子女在如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随母亲的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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