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就业训练中心 |
释义 | 劳动部门为城镇待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而举办的职业技术教学实体。它包括劳动部门办的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县、区以上就业训练中心都是从事就业训练的事业单位。这是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劳动就业服务的重要手段。我国在80年代初开始建立这一组织,最早是由劳动部门的劳动服务公司建立的。近年来,发展很快,多方面举办,大小不一,有的是由其他主管部门举办的;有的由院校和工厂联合举办的;也有的与国外或国际有关组织联合举办对高级人才的培训;有的大企业自办训练中心,包括培训班、职业学校和职工大学等。至1992年2月止,全国已建立就业训练中心2100多所,年培训能力已达260万人。十年来劳动部门进行训练的各类人员累计达1500多万人,其中80%已安排就业。在培训模式上,各在都积累了很多好经验,就业训练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为了加强训练中心的管理,1991年2月25日劳动部颁发了《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四点:(1)就业训练中心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劳动者,为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资源服务,并承担劳动部门赋予的其他就业训练任务。(2)就业训练中心招收学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生,自愿报名,自选专业,自费就学的原则。学员培训后不包分配,择优推荐就业。(3)训练期限,根据专业需要,实行长短结合,简单劳动岗位上的熟练工,训练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一般技术岗位上的熟练工,训练期限不少于6个月;技术性较强的生产岗位上的技工,训练期限要在一年或一年以上。(4)教学工作,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操作技能训练为主,组织好生产实习教学。同时还为用工单位进行定向训练或委托训练,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培训合同,规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对就业训练期满的学员进行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给《就业训练结业证书》。另外,就业训练结业的学员,可参加当地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给《工人技术等级证书》。这些具体规定,对促进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劳动就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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