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地役 |
释义 | state servitude又称“国际地役”,在国际法是对国家领土主权的一种限制。国家根据国际条约使其部分或全部领土为了另一国的利益而在有限范围内设立的对其领土主权的限制。地役本来是罗马法的一个概念,被类推引用到国际法来。国际法上的地役的主体是国家。一国给予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的权利不是国家地役。国际法上的地役有3个特征。第一,它是根据国家之间的协定设定的。如果不是国家之间的协定所设定的,而是国际法一般规则所设定的限制,就不是国家地役。例如,外国船舶通过国家领海的无害通行权,虽然是对国家对领海主权的限制,但不是国家地役,而国家之间条约允许外国有沿海捕渔权则是属于国家地役的性质。第二,它是与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直接有关的对国家管辖权的限制。与国家领土无直接关系的对国家主权的限制不是国家地役。例如,不允许某个国家拥有一定规模的军队的条约限制不是国家地役,而允许他国军队在国家领土内通过的永久性权利或禁止在某一地方建立堡垒的义务,是国家地役。第三,它是属于永久性的。所谓永久性是指国家地役是附着于国家领土的一种特殊权利,是一种对物的权利。领土发生变动,附着于该领土的地役不当然消灭。只有在下述3种情况下国家地役才归于消灭:(1)供役国与承役国双方同意废止地役;(2)承役国声明放弃;(3)承役国和供役国合并或承役国取得地役所在的领土。国家地役受到许多国际法学者的非议。现代国际法基本上不使用这种概念。国家地役有各种各样:消极的和积极的,军事的和经济的等。常设仲裁法院在“北太平洋渔业案”(1910年)中否定美国提出的国际地役的论点。国际法院1960年在“印度领土通过权案”中未提出国际地役的概念,但提及葡萄牙在有限范围内通过印度领土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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