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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警察
释义

人民警察

简称“民警”。我国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领导,地方公安机关分级管理。按照执行的任务分别设有治安、户籍、刑事、交通、消防、内卫、边防、警卫、铁路、民航、林业、水上、外事等不同警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是:(1)预防制止、侦察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侦缉逃避侦查、审判和执行判决的人犯;(2)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3)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领导群众进行防特、防匪、防盗、防火工作; (4)警卫法庭,押解人犯,警戒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场所;(5)依照法律管理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枪支弹药、无线电器材、印铸行业、刻字行业;(6)管理户口;(7)依照法律管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留、旅行等事项;(8)管理城市交通秩序、车辆和驾驶人员;(9)维护车站、码头、机场、火车上和船舶上的秩序,保护旅客和运输的安全;(10)保护各国驻华使领馆的安全;(11)警卫重要的机关、厂矿企业等部门的安全;(12)监督公共卫生和市容的整洁;(13)进行消防工作;(14)追查被抢劫、偷盗的财物,查找遗失的儿童和下落不明的人,救护被害人和突然患病处于孤立无援状态的人;(15)向居民传达自然灾害的预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动员群众争取预防和消灭灾害的措施;(16)积极参加和协助进行其他有关群众福利的工作;(17)向群众进行提高革命警惕、爱护公共财产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宣传工作;(18)其他属于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条例还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权限:(1)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可以依照法律执行逮捕、拘留和搜查;(2)在侦察刑事案件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传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3)对公民危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依照法律取缔或者予以治安行政处罚;(4)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遇有拒捕、暴乱、袭击、抢夺枪支或者其他以暴力破坏社会治安不听制止的紧急情况,在必须使用武器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5)人民警察为了紧急追捕人犯、抢救公民的生命危险,可以借用机关、团体、企业和公民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6)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其他权限。为了加强公安人员的纪律性,改善公安人员的作风,促进公安机关的革命化和便于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监督,1958年8月16日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规定了八大纪律和十项注意。(详见[八大纪律、十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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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5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