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法院规约 |
释义 | Statuf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会议上与《联合国宪章》同时签订的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规约》由5章组成,共70条条文。《规约》规定,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根据常设仲裁法庭“各国仲裁员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此而委派的团体所提出的名单,分别投票选出15名法官组成,设正副院长各1人,由法官中推选。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其中不得有两人属于同一国籍;任期9年,每3年更换1/3,连选得连任。根据规约,“在法院得为诉讼当事国者,限于国家”;“法院之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之一切案件”。《规约》规定,“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关于《规约》的当事国、法院判决的执行,有权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机构,则规定在1945年《联合国宪章》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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