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班牙1812年宪法 |
释义 | 又称“加的斯宪法”。1812年3月18日制宪会议在加的斯通过,同年3月19日公布实施。施行至1837年,其间1814~1820年、1823~1836年被中止。全文分为序言及国家和人民,领土、宗教、政体和公民,国会,国王,法院和民事、刑事审判权,本土省政府和市政府,税收,国家武装力量,公共教育,宪法的实施和修改共10编384条。主要内容: (1)西班牙是世袭君主立宪政体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基本法律的立法权属于国家。国王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其地位神圣不可侵犯,行使行政权;王位由国王(费迪南七世)直系后裔继承。国王有权执行法律,批准和公布法律,发布规章、命令以执行法律,经议会同意对外宣战、媾和、签约,与枢密院磋商后任命各级法院法官,任命行政和军事官员,根据法律授予公民各种荣誉称号,负责外交和对外商业往来,依法宣布大赦,向议会提交法律草案等。内阁由首相和7名大臣组成,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向议会负责;国王任命首相,根据首相提名任命大臣。枢密院由国王经议会同意任命的40名具有公民权利的西班牙公民组成(海外省至少有12人),是国王的咨询、顾问机构;枢密院成员无法定理由不得被解职。(2)议会和国王共同行使立法权;议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由各省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各省每7万居民选出1名议员,所剩人口超过3.5万不足7万以7万计;如一省人口超过6万不足7万仍按7万计,不足6万的与邻省合并计算人口而参加选举),每届任期2年。议员秘密投票选出议长、副议长和4名秘书长。议会每年在首都固定地点召开例会,通知国王参加;内阁大臣可列席,以国王名义提交提案,但无表决权。议会开会一般公开,除非有法定情况经议员提议、议会通过,才可秘密举行。议员任期内不得兼任其他公职,享有豁免权,不得以执行职务时的发言和投票而遭逮捕或追诉。议会有权通过、颁布、解释、修改宪法和法律,解决王位继承发生的问题,批准国家对外签订防务同盟条约、特殊商约,任免法院法官和公共事务官员,批准对外宣战、媾和,审批政府预算,编制公益事业建设总体规划、监督政府工作等。议会每次开会选出7名议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休会期间日常事务,任职至下次开会。(3)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国王和议会的干涉。法官裁判以国王名义进行。首都设最高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审理议会弹劾内阁大臣案等。(4)宪法修正案须至少20名议员提出,经议会全体议员以2/3多数票赞成通过,交国王公布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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