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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联检察长
释义

苏联检察长

在苏维埃刑事诉讼中,检察长包括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苏联总检察长,各加盟共和国检察长,自治共和国、边区、州检察长,行使州检察长职权的市检察长,自治州、自治专区、区和市检察长,与省、区或者市检察长同级的军事、交通运输系统中的检察长以及他们的副检察长和助理检察长,检察院各局、处的检察长,在苏维埃刑事诉讼中,检察长的主要职权是:苏联总检察长应该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各加盟共和国检察长和他所领导的其他检察长,对于刑事诉讼程序中是否切实执行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法律实行监督。检察长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及时采取法定办法,消除一切违法行为。在侦查阶段,检察长监督调查机关和侦查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有权要求这些机关提供有关犯罪的情况,调查工作和侦查工作进程的材料;有权撤销侦查员和调查人员所作出的非法的或没有根据的决定;有权就选用、改变和撤销强制处分、进行侦查和调查、侦缉等项活动作出书面指示;有权参加对案件进行的侦查和调查活动;有权批准进行提取、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有权停止刑事被告人的职务;有权延长侦查期限和羁押的期限;有权提起或者拒绝提起刑事诉讼;有权终止或者中止刑事诉讼;有权提出起诉意见书,并将刑事案件提交法院。在对审判工作实行监督方面,检察长有权:参加法院的处理庭;参加一审法院、上诉审法院和监督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支持公诉;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提出抗诉。此外,它还有权对法院宣告判决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判决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抗议;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审查法院所作出的民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根据新发现的情况,恢复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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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3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