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诉讼 |
释义 | extraordinaria Judicia又称非常诉讼程序,即不经民选法官的复审程序而直接由裁判官进行判决的司法制度。因在此之前罗马法已有法律诉讼和程式诉讼,而这两种诉讼又都有法律审理与事实审理两个阶段,故这种与以往不同的独一审判程序便得名特别诉讼。非常诉讼形成于帝国初年,但直到公元294年方由戴克里宪皇帝确立。根据戴克里先的敕令,裁判官获得了司法独立权。公元342年,康士坦丁皇帝废除程式诉讼,自此非常诉讼程序即特别诉讼成为唯一的诉讼程序。在特别诉讼时期,立法与司法不再有什么重大区别。非常诉讼的程序主要含有以下几项程序:传唤,审理,判决,上诉。显而易见,这些程序也正是近现代诉讼程序的主要内容。概括地说,非常诉讼是罗马社会经济生活迅速发展,商品经济成份更为普遍深入,中央集权愈加强化的必然结果。较之于程式诉讼,特别诉讼更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该指出的是:“在帝国初期,法院与司法程序的发展与政府的发展紧密相关,互为适应。而在整个罗马统治史上,司法与行政从未真正地分离过,司法权在技术意义上本身就是来自于权威。”奇怪的是,司法与行政的结合,并没有影响到司法的正常进行和法律的发展。相反,却对其起了积极的作用。这的确是应为后世学者着力探讨的一个有意义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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