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态正义和静态正义 |
释义 | 德国新教派法学家E.布伦纳(Branaer)提出的两种正义观。他把实在法构成的相对正义称为动态正义,把神的创世原则构成的正义称为静态正义。动态正义表现为社会、国家和实在法的人类正义;静态正义体现神的爱,它表现为神创造秩序中的个人自由和共同体的原则,它是人类的终极目的。动态正义实现着静态正义,静态正义制约着动态正义。动态正义的意义、基础和目的是爱。它服务、维持和受益于神的终极目的。另一方面,静态正义必须适用于具有原罪的、世俗的和历史变化着的现实。人生的任务就是要尽可能地在罪恶的现实中实现神的创造原则。实在法和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法律就是基于神的创造原则而产生和存在,但这种适用往往是不完善的,它是真正的正义与可能正义之间的妥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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