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庭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红色区域审理劳动案件的机构,设于区裁判部和市裁判科。市裁判科劳动法庭由职工会选举产生的裁判员组成,区裁判部劳动法庭不设专职审判人员,由区裁判部原有人员兼任。劳动法庭由三人组成,裁判部长(或科长)任主审,其余二人为陪审,简单而不重要的案件,由裁判部长(或裁判员)单独审理。区劳动法庭有权判处强迫劳动和监禁,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在上诉权的行使和判决的执行方面,劳动法庭按阶级原则办理,对于资方的上诉,在上级裁判部复审前,原判可以强制执行,而在劳方提起上诉时,须经上级裁判部复审确定后,判决才能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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