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释义 |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我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1958年和1978年两次作了修改。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又发布了本“决定”。共12条。主要内容有:(1)“决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2)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数,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4)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的基本养老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5)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的数额.可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7)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8)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劳动部和地方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决定”的发布是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合理引导消费都有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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