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
释义 | 1953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同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主要内容:依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及时地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替现在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形式,用普选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替现在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形式,能够进一步地加强人民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联系,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更加完备,以适应国家计划建设的要求;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认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具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第10款的规定,决议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将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计划纲要和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为了进行起草宪法和选举法的工作,并决议: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以毛泽东为主席,以朱德等为委员组成;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以周恩来为主席,以安子文等为委员组成,两个委员会应即制定自己的工作程序。根据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该决议属于针对特定问题做出的决议,已过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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