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的静态调整职能 |
释义 | 法的调整职能的一个方面,反映社会关系的静态。法所确认的社会关系从根本上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通过法的确认,使一些重要的社会关系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法确认社会关系,包括确认一定社会关系主体从事某些行为的权利和必须禁止某些行为的义务。静态调整职能表现在各种部门法律制度中,如宪法中对公民权利义务的确认,民法中对所有权的确认,对著作权、发明权、商标权的确认等。通过法律规定而固定某种社会关系,使相应的社会关系主体享有某种权利,这是促进社会关系发展的积极手段,因而,法的这种静态调整职能也并不是消极、被动的。与法的静态调整职能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消极型的法律关系。法的静态调整职能与法的动态调整职能、保护性职能相配合,共同作用于相应的社会关系,方能使法律调整的潜力充分发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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