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府 |
释义 | 明清时正式确定的县(包括相当于县的散州)以上的行政机构的长官。府之成为县以上的行政区名,始于唐代。唐初,因首都或陪都所在不称州而升称为府(如雍州即称京兆府、洛州即称河南府等);后来,将皇帝曾驻或备作行都之处亦称为府(如岐州称凤翔府、益州称成都府等),此外,还有因都督府所在地称府的(如夔府等)。宋代,皇帝即位前所曾得的官爵封号与州名有关的地方,也称之为府(如徽宗原封端王,端州即改称肇庆府等等)。府的长官,称知府也称判某府(以前任宰臣出任),地位身份较高。可见,“知府”一名正式出现于宋代。元代,知府也有称府尹的。但直到明代,府才正式成为州、县以上的衙署。清沿之,府之长官亦称知府,仅次道员一级,虽受道员管辖,但仍有相当的独立性,且多由京官(翰林院编修、检讨、都察院给事中、各道御使及各部实任的郎中、员外郎之京察一等者)外放。其职掌,除本府租税之征收、教育之管理、州县厅(散厅)官员之监察以及灾荒赈恤等事的呈报与实行外,尚有监督州、县、厅之审判权(徒罪由其认可;徒罪以下有再审之权,流以上罪则就州、县、厅之拟律更拟之而转于按察使;死刑由州、县、厅报督抚后,督抚即命府审拟而转呈按察使)以及维持治安与弹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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