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督促程序 |
释义 | ❶又称“债务催偿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直接向债务人发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指定期间内既未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债权人即可申请强制执行的一种特别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章专门规定;督促程序,共4条,主要内容有: (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和申请方式;(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查和受理;(3)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条件、债务人的异议权的履行义务的有效期限以及支付令的法律效力;(4)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法律效力。督促程序具有以下特征:其一,督促程序开始于当事人的申请,该申请必须依赖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权,而不能是给付其他标的物的请求权,更不能是确认或变更特定法律关系的请求权。此即督促程序适用范围上的限制性。其二,督促程序在性质上属于非讼法律程序。督促程序起始于债权人的申请,终结于债务人的异议或法定异议期限的届满。督促程序一旦结束,就转为执行程序或通常诉讼程序。因此,督促程序既非普通程序的简化,亦有别于对特别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特别诉讼程序,而是一种既独立于民事诉讼又与之密切相关的特别非讼程序。其三,督促程序法律后果的多样性。若督促程序因债务人的书面异议而结束,债权人起诉的,则引起通常诉讼程序,债权人不起诉的,则督促程序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若督促程序因债务人清偿债务而结束,督促程序则发挥;应有的机能,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没有产生的必要;若债务人在异议期间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支付令即产生与生效判决相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据此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其四,审理程序上的形式性。在督促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并不集中在一起展开法庭辩论,辩论原则没有存在的可能与必要。因此,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仅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进行书面的、形式上的审查,只要债权人的提供的事实、证据、表明了债权债务关系的明确性和合法性,即为足够。就债务人而言,在法定异议期间内,债务人随时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此一异议不需附加任何理由、任何条件,只要债务人表示不同意,支付命令即自动失效,督促程序遂告结束。这是符合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也是由督促程序的法律性质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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