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真蒂利 |
释义 | 1552—1608Gentili,Albtrico意大利国际法学家。生于意大利马尔凯区圣吉尼西渥城,死于伦敦。求学于佩鲁贾大学,获得民法博士学位后,就在马尔凯区担任法官和律师。后因信仰新教,被迫逃出意大利。于1580年定居英国。1581年在牛津大学任钦定民法讲座教授。历任英国政府的临时顾问和外交官,格雷律师学院校董,西班牙大使馆法律顾问。他把法律从中世纪神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先于格老秀斯提出了一种类似近代国际法的结构。首次从整体出发研究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把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相统一,归纳各国惯例,定出国际法的准则。建议依靠罗马法以外的法律,特别是自然法来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问题,并把国际法建立在非神学的基础之上。提倡各种开明的、进步的和新教的学说,主张战争中要讲理性、人道和正义。该学说为其后继者们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其三部开创性的著作中,最著名的一部是《战争法三集》(1598)。被誉为是现代资产阶级国际法学早期的创始人之一。其著作还有《论使节法》(1585)、《西班牙辩护论二集》(1613)、《罗马法的解释对话集》(1582)、以及有关论述古代战争惯例的著作和《论英格兰与苏格兰的合并》1605)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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