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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加强农药安全管理的规定
释义

关于加强农药安全管理的规定

1959年9月7日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卫生部、劳动部、第一机械工业部、商业部、铁道部、公安部发布试行。包括农药的生产、·供应和运输、保管、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等五部分内容。主要规定:厂、坊建筑必须有适合所生产药物性能的防毒、防火等安全设备;生产化学农药的厂、坊,必须设有对毒气、废水、残渣的处理设备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厂、坊内外的安全;厂、坊和车间均须分别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各种化学农药,除666、DDT可由基层供销门市部零星销售供卫生方面使用外,其它农药必须统一由生产资料供应部门供应;车厢、船舱或其它运输工具中,装载的农药要与乘客、食物、生活用品和易燃物品严加隔离;运输过程中必须建立严格的交接制度,防止丢失;储存农药、毒谷,必须设置专门的仓库或储藏室,严禁与粮食、饲料和生活用品混存;使用农药,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发、回收制度;调配、喷撒农药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调配、喷撒剧毒农药,必须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具,携带解毒药剂,工作结束后。必须彻底消毒;各级农业、化工、商业、卫生、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农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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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