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
释义 | 国务院颁布的劳动教养制度方面的行政法规。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同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旨在通过劳动教养,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但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劳动教养不仅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劳动教养的对象为:(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人;(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人;(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人;(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采用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帮助其建立爱国守法和劳动光荣的观念,学习劳动生产技术,使他们成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79年11月29 日 ,国务院又作出《关于劳动教养补充规定》。参见[关于劳动教养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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