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律政司 |
释义 |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检控、法律指导和法律草拟的机构。隶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法律部门。香港唯一行使检控职能的机构。1997年7月1日以前称“律政司署”。对刑事被告人提起诉讼、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代表政府草拟法律是其三大主要职能。律政司下设刑事检控科、民事法律科、法律草拟科、法律政策科、国际法律科、政务及发展科等。律政司的长官是律政司长(1997年7月1日以前称“律政司”),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他是行政长官、政府、各个政府部门及机构的主要法律顾问,也是行政会议成员和立法会议员,同时还兼任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委员等职,此外还是香港大律师公会的名义首脑。律政司长除了负责刑事案件的检控外,也代表香港政府部门参与民事和行政诉讼;作为广义上公众利益的守护者,他有权申请司法复核,也有权介入任何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案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在刑事诉讼中,律政司负责代表政府对嫌疑犯提出起诉。律政司的刑事检控职责具体由刑事检控科实施。律政司的刑事检控科由刑事检控专员掌管。在刑事案件中由该科的律师和大律师出任主控官进行主控。律政司仅直接负责较严重犯罪的检控。轻罪案件则由律政司长授权给警署,由经过律政司相应法律训练的警方人员起诉;贪污案件由廉政公署进行主控,律政司给予法律指导。律政司民事法律科对民事案件提供法律指导,处理涉及政府的民事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