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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安抗辩权又称何种抗辩权
释义
    一、不安抗辩权又称何种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是怎样的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网提醒您,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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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4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