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 |
释义 | 1928年日内瓦第十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又称1928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第26号公约。1930年1月旧中国国民政府立法院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4年5月30日决定予以承认。该公约共有11条,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最低工资的目的、实施范围、最低工资确定办法的性质与形式及实行的方法、监督与制裁等。公约规定,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允制订或维持一种办法,以便为那些在无从用集体协议或其他方法有效规定工资且工资特别低廉的若干种行业或其部分(特别在家中工作的行业)中工作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率。公约规定,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自由决定最低工资办法应实施在何种行业或其何种部分,特别应实施在何种家中工作的行业或其部分,如有关行业或其部分有工人与雇主的组织时,应在征询其意见后予以决定,其他人员有因行业或职务关系而在此方面具有特别适合的资格,并经主管机关认为宜于咨询者,也应征询其意见。在任何情况下,工人与雇主参与的人数及条件,均应相等。凡已经确定的最低工资率,对于有关的雇主与工人应有效力,不得由彼等以个人协议或集体协议予以降低,但集体协议经主管机关通案或专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公约规定,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实行一种监督与制裁方法,以保证有关的雇主与工人明了现行最低工资率,并保证在适用最低工资率的场合支付的工资不少于最低工资率。凡适用最低工资率的场合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少于最低工资率者,工人应有经由司法或其他合法手续在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追还其被短付数额的权利。此外,公约对批准书的登记、公约的生效、通知、实施、解约、修正、文本效力等事项做了规定。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确定最低工资方面的最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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