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直接原则 |
释义 | 诉讼原则之一。指审判人员必须以直接调查、审理所得的有关案件情况的诉讼材料作为判决裁定的基础。这一原则要求法官、陪审官亲自接触案件材料,在法庭上直接审查核实证据,检验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法庭辩论,然后据以对诉讼案件作出裁判。直接原则保证将有关证据资料最大限度地真实传递给法庭,同时赋予当事人双方辩论机会,使法庭有可能亲自了解对案件有意义的书实材料,全面评价并作出正确的结论。强调非经法庭直接调查核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基础。直接原则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资产阶级针对封建纠问式诉讼中的秘密间接审理,提出公开直接审理的主张,并于取得政权后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现代西方国家和前苏联、东欧各国,在第一审审判时均采用直接原则。我国诉讼立法对此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强调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求审判人员直接接触案件材料,调查核实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开庭审理时要亲自听取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论。物证书证要在法庭上出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讯问、质证,以书面提供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宣读并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一切证据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决、裁定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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