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直属市参议会议会暂行监督办法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方自治法规。1934年8月11日中国国民党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共7条。规定直属参议会或议会的直接监督机关为内政部。市参议会每次常会或临时会议后,应将闭会日期及决议案报请内政部备案,每次开会日期也应报内政部备案。市参议会对市长交议案件应提前审议,如延不审议,市长得于本届会议闭会后报请内政部核准行之,但在闭会前一星期内交议者不在此限。市参议会议长、副议长的选举及改选,均应连同选举票函由市政府报请内政部查核备案。议长,副议长如有放弃职守或滥用职权情事,得由市参议员1/3以上提出,经参议会议决,函由市政府报请内政部核准改选。市参议会对内政部行文用函呈,内政部对市参议会行文用公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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