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判 |
释义 | 唐代的一种司法文书——判书的别称。判,作为一种司法文书,源于南北朝时期,首见于北齐文襄帝的《杖宋道判》,唐始规定为政府通用的司法文书。其格式一般采用“对××××××判”的形式,因此称之为“对判”书,如《对投笺获弟判》、《对越关判》、《对县令不修桥判》、《对荐贤能判》、《对莱田不应税判》、《对为律娶妻判》等,既有刑事判决,又有民事裁定,在唐中期广泛应用于官府。到唐末年,“对判”形式与“判”同时并用,如元稹的《错字判》、《屯田官考绩判》多用于民事或行政方面,而《对父病杀牛判》,则是刑事判决书。又如白居易任地方官时,凡判书则一概不用“对判”式,而改用“得”字式,凡案书前加一得字,如《得乙女将嫁于丁,既纳币而乙悔,丁诉之云未立婚书》、《得景夜越关为吏所执,辞云有追捕》等。唐代的“对判”又十分丰富,有姓名者的判文且不计,仅所保留下的300篇佚名者判文而论,就是研究唐代司法审判的极为重要的原始素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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