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Marking of the Weighfon Heavy Packages Transported by Vessels1929年6月21日第12届国际劳工大会在日内瓦通过的公约。中国于1984年6月11日予以承认。主要内容是:缔约的会员国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1千公斤或1千公斤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内河运送者,应在未装上船舶之前,用明晰而坚牢的标志,标明其总重量于该包裹或物件外面;凡遇特殊情况,难以决定确实重量时,国家法律或条例得准许标明大概重量;监督遵行此项规定的义务,应完全由运出包裹或物件的国家政府负责;上述标明重量的义务,究竟属于交运人还是属于他人或团体,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自行规定。 |